鼓励活化利用!《潍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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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活化利用!《潍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潍坊日报社潍坊融媒讯 10月30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在富华大酒店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潍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起草、审查、审议修改情况、主要内容及贯彻实施意见,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介绍,《潍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于2024年8月23日经潍坊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24年9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条例分为总则、保护对象、保护措施、传承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五十一条。

  《潍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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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保护对象、保护措施、传承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五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管理机制。规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牵头部门,会同住建局和文旅局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明确了三部门的具体监管范围。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市、县两级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名城保护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审议重大事项。落实属地管理机制,镇(街)按照条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加强日常巡查。村(居)委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及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将保护责任压紧压实。对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跨行政区域保护责任人问题,以及国有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责任人问题作出专门规定,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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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强城市更新中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吸取各地城市更新中不加甄别拆除、破坏历史建筑的惨痛教训,作出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和产权登记文化遗产明示两项制定。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是指房屋征收部门、土地收储部门在房屋征收、土地收储前,应当开展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未完成调查评估的,不得开展征收、收储工作。产权登记文化遗产明示是指如果建(构)筑物符合条例规定的保护情形,产权人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中予以明确注明。

  (四)重视和鼓励活化利用。保护是基础,利用是动力。围绕活化利用,条例参考广州、西安等地做法,作了创新设计,努力开拓利用空间。一是鼓励引入第三方社会资本。二是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制定产业引导政策,推动相关文化业态发展。三是在现有政策法规框架下,尽可能降低门槛、放宽要求、倾斜政策,支持鼓励合理利用。四是支持传统工匠的培养、传统工艺的传承、传统材料的生产。五是保障原住居民合法利益,提高原住居民参与保护、利用的积极性。

  (五)提高监管执法力度。针对历史文化遗产一旦破坏就不可逆的特点,着力加强日常监管和源头保护。一是在第三十条对开展的日常监管提出明确要求。二是在法律责任一章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运用法治手段提高执法力度和监管刚性。

  (六)加强数字化、信息化技术运用。一是设立保护对象标志物时应当运用数字化手段,支持公众查询相关信息。二是打造统一信息平台,建立保护对象数据库,记载保护对象的历史、权属、测绘数据、利用情况、相关研究成果等信息,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三是应当利用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数字技术,丰富历史文化资源展示传播方式,加强保护对象的展示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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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宋玉璐 见习记者:肖雪/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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