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装修监管紧,安全底线守得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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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装修监管紧,安全底线守得牢

  为强化二次装修安全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守住安全底线,10月29日,《龙华“执”播》2024年第十七期开播。本期直播聚焦房屋二次装修监管,由龙华区民治街道办事处的执法人员陈仲芳、柯文雄依法开展房屋二次装修专项执法检查。深圳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薛李边、吴巧敏,龙华区人大代表梁路平,区政协委员张考,全程参与执法监督。

  当天,执法人员一行走进民治街道红山社区东泉新村某栋施工现场,对该工程的备案情况以及现场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备案严把关,施工安全无疏漏

  执法人员介绍道,二次装修是有别于初装的重新装修或者完善装修的工程。“正常来说二次装修工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已建成、建筑权属清晰并已投入使用;二是房屋质量已经检测鉴定,且整体结构满足使用要求,装修过程不对原房屋整体结构安全性产生影响;三是已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有安全可靠的施工作业方案。”

  抵达现场后,执法人员首先查看了该工程备案表的张贴情况。经检查,该工程做好了前期备案工作,备案表张贴在显眼位置。“这项检查是我们日常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希望你们可以继续保持现状,做好常态化管理。”执法人员提醒道。

  执法人员一行佩戴好安全帽后进入施工现场,检查了施工现场的配置情况,包括监控画面,电箱电线以及其配置的灭火器,均符合相关规定。

  接着,执法人员对现场施工安全进行了检查。“可以看到施工现场有安全专员进行监管,且安全专员具备相关资质,施工人员按规定佩戴了安全帽、工衣、手套等装备。”

  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了一名工人在施工现场未佩戴安全帽,立即对其作出提醒:“在施工区域内必须佩戴安全帽,到安全区域才可以取下。”该工人意识到自身问题后立即佩戴好安全帽。

  违建须严惩,装修质量有保障

  执法人员补充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的镇人民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现场可以清晰地看到,不存在阁楼(隔层)加建或者随意破坏头顶天花等行为。”执法人员说。

二次装修监管紧,安全底线守得牢-第1张图片-捷宸网络

  执法人员移步窗前探头查看建筑外立面,检查是否改变外立面或者存在未经审批扩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用比较形象的说法就是看看这栋楼有没有‘长高长胖’。”经检查,建筑外立面合规,不存在被违法改变和扩建。

  此外,执法人员还抽查了较高层,未发现未经审批搭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最后,执法人员总结道,通过现场检查,该处有按要求进行装修备案并严格按照备案内容施工建设,现场无发现加、改、扩等违法建设行为,无建筑相关的安全隐患,有按照安全生产的要求保障施工安全。“后续我们将不定期对其进行巡查,也希望其他装修工程能够以此为鉴,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保障工程建设安全。同时欢迎各位市民主动参与积极监督,拓宽我们的执法监督渠道。”

  全程参与监督的龙华区人大代表梁路平表示,执法人员对二次装修的讲解和普法十分到位,对二次装修过程的执法监督能够保证施工的安全。

  全程参与监督的龙华区政协委员张考表示,二次装修一定要合规合法,做好预案备案,现场的施工人员也要注意人身安全。

  普法小问答

  Q:如果市民发现有二次装修工程中违法加改扩的违建行为,有什么渠道可以反映或者投诉呢?

  A:市民可以通过深圳12345热线进行举报投诉,反映相关问题,我们收到投诉后会安排工作人员前往现场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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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如果执法队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有未办理备案手续、擅自进行装修工程建设的情况和装修过程中违法加改扩建的情况,一般是如何处置的?

  A:发现未办理备案手续、擅自进行装修工程建设的,我们立即制止,并督促补办备案手续;发现有违反土地、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活动,应立即制止,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涉及违规加建,室外改建、扩建,未按图施工的、二次装修工程,我队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控停,按照法定程序做好调查取证后,按照执法程序作出行政处罚。

  Q:除了工业园外,我们的住宅在日常装修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地方呢?

  A: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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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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